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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房屋做抵押权预告登记,又做了保证担保,银行将债券转移给保证人。那么抵押权没有登记会发生变更效力?如何确定抵押权转移生效时间?预告登记能否对抗申请保全第三人?就上述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银行与一购房人签订了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并以该房产为标的物设定了抵押权。但抵押房屋属期房,未办理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只进行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此外,借款合同还约定开发商为办理他项权证前产生的借款人债务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

   贷款逾期后,借款人又与第三人发生了债务纠纷,该第三人对该房产申请了诉讼保全。此时,银行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义务,保证人表示愿意还款,但提出其以第三人名义还款后,银行将债权转移给保证人,抵押权随之转移,以提升保证人对房屋的受偿顺位和效果。

   针对本案,银行方有三点疑虑:如果主债权转移,抵押权是否无需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主债权转移后,抵押权转移生效的时间如何确定?预告登记的抵押权转移能否对抗申请保全的第三人?

   这一问题主要涉及不动产抵押债权转让所产生的银行效力问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诉讼实务进行分析:

   一是抵押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顺利实现而设立的,如果主债权转移的,抵押权是否无需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对该问题,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应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依据《物权法》:抵押权与债权一并让与时,抵押权,须经登记,始生让与的效力;抵押权已办毕转移登记,但债权的转移不具备转移的生效要件的,受让人仍不能实行其抵押权。这一理论依据是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抵押权是物权,必须登记公示后方发生变更法律效力。但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据此观点,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而未登记,该抵押权不消灭。只是主债权的受让人若想实现其抵押权,须以进行变更登记为前提。

   大部分学者认为,主债权与抵押权之间是主从关系。按民法理论基本原则,从“当然随主权利”转让,这种性质类似或等同于“法定”的转让。《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主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此转让有效,无须重新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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