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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

    1.医源性纠纷

    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出自医疗过程中的医务人员方面。

    (1)服务态度生硬或解答询问态度粗暴引起的纠纷。有的医务人员不体谅病人的焦虑心情,对病人的询问很不耐烦,或出言不逊,恶语伤人。造成病人和家的不信任。一旦病情复杂多变出现意外,如做过敏试验致死、心律失常发生突然猝死或注射一支链霉素致耳聋等,本来构不成医疗事故,但由于先前医患关系紧张而引起纠纷。

    (2)当着病人的面议论以前的诊治过程,诱发成医疗纠纷。某些病人在发病初期典型症状往往不明显,医生根据当时的症状进行诊断治疗,过几天不见好转又去另一医院就诊,此时典型症状已趋明显,医生改变原来的诊断是完全正常的。如果接诊医师说:“症状很明显怎么诊断错了?”或“你来晚了!”等等,听者留心,一旦病员出现后遗症或死亡,家属就会追究初诊单位的责任,最终导致医疗纠纷。还有的在病床前、手术台上、抢救过程中随意就出使患者感到不安的语言或发出惊呼声,都会引起病人和家属的极大怀疑而酿成医疗纠纷。

    (3)在医患之间拨弄是挑起医疗纠纷。有少数医务人员为了泄私愤,图报复,抬高自己,压制别人;或为了个人利益利用某些同行出现失误,有意歪曲事实,妄加评估,到处游说;或为了病员及家属出谋划策,传递信息,甚至将病员病历私自窃走或复制,造成假象借以挑起事端。在遇到的部分难处理的医纠纷中,一定程度上与这些不负责任的卑劣行为有关。这种行为危害极大,要坚决严明纪律,严加惩处。

    (4)对事故不做实事求是的处理,激发成医疗纠纷。当发生了事故差错,如果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公弄检讨错误,承担责任,邓得对方谅解,就有可能使将要发生的纠纷消除。如果回避矛盾,推卸责任,蒙骗病员,推出不管;或怕家属无休止地纠缠,怕影响医院声誉,怕失去个人的尊严,而对应负扣责任遮遮掩掩,结果使事态扩大,矛盾激化。

    2.非医源性纠纷

    (1)乱开病体证明及诊断证明书引起的纠纷。医院个别工作人员,由于老同学、才同事、老相识,或受他们之托,开人情假,出具假诊断证明书。如有的因交通肇事补轧伤,托人情在开诊断证明时把伤情写重,长期不上班,给肇事者造成长期经济负担;有的伤势很重,而肇事者或单位托人把伤情写得很轻。一张不实的诊断证明或人情假条,往往给医院造成不可解脱的纠纷。

    (2)工伤事故、伤害案件转嫁成医疗纠纷。接待这类案件的病员,对当事人伤情处理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案情的判断与处理。因此,出具伤情诊断证明应谨慎、客观,稍有失误,就有可能陷入纠纷之中,原告与被告都有可能与医院发生冲突。故应建立严密的出具伤情、病情证明书制度,规定这种证明书如无上级医师的同意(出证前要经第二人复核),则为出证无效。

    (3)加害医院的纠纷。一般情况下病员家属希望亲人早日治愈出院。但也有极个别案例,家属为了骗取钱财或者其他目的,竟不惜以亲人的生命与痛苦为代价,嫁祸于医院,制造纠纷。如有的因某些原因自伤或损害某些重要器官;有的产生轻生念头在住院期间寻找机会自杀;有的病员自服农药或安眠药到医院诊治而不告知真情等,农属均可诬陷医院,有意制造纠纷。这类案件尽管罕见,医务人员也应有所警惕,防止坏人加害医院。

    (4)不尊重医务人员人格,或寻衅要挟引起的纠纷。少数病员及家属把医务人员置于佣人地位,稍有怠慢,就指责、挑剔、刁难;稍不随心,轻则训斥,重则谩骂、殴打,严重损害医务人员的人格和人身安全。对医疗效果不满意,但并未造成不良后果,却得理不让珍,揪往不放,想达到某种目的,乘机要挟医务人员,提出无法满足的苛刻条件,破坏正常的医患关系而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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