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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市属科研院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市属科研院所的领导体制,实行所长(院长,下同)负责制 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主管部门对科研院所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主要是做好指导和协调服务,实行政研职责分开,所胡权和经营权分离,让科研院所面向社会,成为自主的科研开发实休 第三条科研院所具有法人资格。所长是法人代表,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对全所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所长的产生与任期 第四条所长的产生,可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一、由主管部门征求市科委意见后聘任 二、通过招标或民主选举产生 三、实行租赁、承包的科研院所,所长的产生、任期、任免、奖惩、考核,应按协议或合同执行 第五条实行所长负责制的科研院所,同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所长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任 所长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和社会需要,提出研究院所的发展规划和任期内的责任目标,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由主管部门征得市科委意见后签定任期目标合同,任期责任目标的实施情况和实绩,是对所长考核、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决定可否连任的主要依据 所长任期届满的前三个月,聘任者应听取院所职工代表的意见,根据所长在任期内的实绩,作出连任或离任的决定 所长在任期内申请辞职,须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并审计后离任 主管部门有权追究有重大渎职行为的所长的行政、经济责任,有权在征得市科委(民主选举产生的所长,还应征得职代会)同意后免除不称职所长的职务 所长在任期内,主管部门一般不得调动其工作 所长的职责 第六条保证完成国家和上级下达的科研任务,严格履行各种技术、经济合同 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大力发展科研生产联合 第七条根据任期责任目标和研究院所的发展方向,组织编制并实施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算等,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各种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努力提高职工素质,培训、选拔举行带头人和科技开发及经营管理人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改进科研工作条件,保障职工安全 第十一条接受主管部门和科委的指导和检查 所长的职权 第十二条所长对科研院所的科研、生产、经营、行政管理等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同时要发扬民主,实行科学决策 第十三条所长有权确定所内的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除国家的特殊规定外,所长对所内的人、财、物有统一调度、使用的权力 第十五条所长根据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择副所长 征求党组织意见后报主管部门任免,并报市科委备案。所长对所内中层干部行使任免权 所长有权拒绝外单位抽调、借用所内人员,有权拒绝接收不适宜在本所工作的人员。对上级分到本所的人员,有权进行考察和试用 所长要在所内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按照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工资、奖励、福利待遇 所长有权拒绝外部任何组织或个人无偿占有研究所的资金、物资以及摊派不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所长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 对贡献突出或成绩显著的职工,所长有权按国家规定予以晋升或奖励 对违纪职工,所长有权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 第十七条所长在按规定行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对所长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和市科委每年要对所长任期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一般应包括 完成国家任务的情况及科研成果、经济效益、人才培训、财务管理、民主管理、党政关系、用人原则,本所建议和发展情况等 第十九条对领导科研、生产、经营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圆满完成任期责任目标的所长,主管部门和市科委要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条对因工作上的失职,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所长 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所长的奖惩、调资、晋级,由主管部门??市科委意见后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授权市科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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