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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02274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成宇(曾用名:周宇杰),男,28岁(1979年5月13日出生),出生地重庆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略)。199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7月15日被羁押,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3月7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平,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成宇犯票据诈骗罪一案,于二○○七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成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04年12月,被告人周成宇成立了北京爱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极公司”),任法定代表人。2005年1月24日,被告人周成宇伪造其公司与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网公司”)签订的网站频道合作协议(日期为2005年1月15日),向被害人夏军显示其公司实力,以借款为名,在本市海淀区骗取夏军人民币2万元。同年4月30日,在夏军催要钱款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成宇给夏军签发了金额为2万元的空头支票。同年7月15日,被告人周成宇被抓获,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06年3月7日被再次羁押。

另查明,2005年4月,被告人周成宇向高少山累计借款人民币4.2万元,并向高少山签发金额为4.2万元的空头支票,告知高少山账上没钱。同年5月,高少山得知爱极公司账上仍然没钱后,向周成宇索要欠款,周成宇便抵押给高少山3台未开封的笔记本电脑。2005年4月,周成宇向王金海借款人民币3万元,写了收据,并抵押给王金海2台笔记本电脑,同时签发一张金额为3.5万元的空头支票,告知王金海5月10日后钱款到帐。但该支票一直未能兑付。上述2笔欠款,被告人周成宇一直未还。后高少山将抵押的笔记本电脑变卖得款人民币1.2万元,王金海将抵押的笔记本电脑变卖得款人民币8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周成宇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证明:2002年1月其注册成立了顶尖移动科技有限公司,2004年11月更名为爱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是法定代表人。其出资30万元,让余微作股东,有10%的股份,实际上余微没有出资。其欠了公司里约20个员工的工资,还欠夏军、高少山、王金海的借款。其欠刘晓力共10万元,但这钱已经作为他对公司的出资,不是欠款。2003年其曾与中华网(华网公司)的高剑梅签订合作合同,并且已支付60万元,后由于2004年1月其涉嫌收购赃物被南京公安局拘留,到11月份没被起诉才被释放,整个合同被耽误了。后其碰到中华网的副总裁王岳龙,他表示可以延续合同,但资金上会有更改。2004年12月,其与南京容庄集团谈网站合作问题时,因为当时与中华网的正式合同还没签,容庄集团就怀疑其公司的资质,没谈成。2005年1月,刘晓力知道后,提议弄一份假的合同来证明公司资质,等到真合同签了再用真的。于是其打印了一份标的120万元的合同(当时具体价格没谈,但中华网的标准报价是120万),是刘晓力找人刻了假的公章盖的,高剑梅的签名是余微签的。后来夏军的公司想与其合作,让其把这份协议给他看一下,其就给他传真了一份,借钱时并没有利用这份合同。2005年1月时,其欠刘晓力2万元,后来其又跟他借钱给员工发工资,刘称借钱不如入股,后来就签了股份转让合同,刘分4次给了其8万元,前三次是余微收的,最后一次是其收的,钱都发了工资了。其以前欠高少山1.2万,后来又借了3万,其让公司员工给了高一张4.2万的支票,告诉高公司账上没钱,让高过些日子再兑现。后来高去兑现,说账上没钱,就把支票退给其了,其没有写借条,又让员工给高送了3台未开封的笔记本电脑。其曾向夏军借了5万元,还了3万,后来刘晓力好像给夏开了张2万元的支票,因为账上没钱,也没有兑成。由于急着给公司员工发工资,其向刘易鑫介绍的王金海借了3万,加上5000元利息,一共3.5万,还抵给王2台清华紫光笔记本电脑,写了份收据,写着“购买王金海电脑5台,欠3.5万元”,并开了张支票,也是延期的。其公司于2005年5月11日停止经营了,欠了员工部分工资。2005年7月15日下午,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楼停车场,其公司的员工余微、刘晓力等人拦住其讨要工资,其就报警了,后被带到派出所。

2、被害人夏军的陈述证明:2005年1月,周成宇向其借5万元,声称与中华网合作,资金周转困难,并给其传真了一份他公司与中华网签订的120万元的合同。其觉得周有这个能力就借给了周,当时周还拿走2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万元,说他买下了,共欠其6万元。到4月,周还了3万。4月30日,刘晓力给了其一张2万元的支票,当时周说账上肯定有钱,但又说过完“五•一”再取。5月8日其到银行,得知支票上没有密码,其再找周,周说账上没钱,让再等等。后来就找不到周了,电话也打不通。其没有和周谈过合作项目。

3、被害人高少山的陈述证明:周成宇曾欠其1.2万元。2005年4月,周让其公司员工刘晓力、于辉找其再借3万,并开了张4.2万的支票,让其把原来周写的1.2万的字条还给他,其就把字条撕了。当时周打电话说账上没钱,让其过两天再去兑。4月底又给其打电话,让其再等几天。过完“五•一”节就找不到周了,银行账上还是没有钱。5月8日,周让他公司的员工给其3台紫光S200型笔记本电脑(为2004年12月的机器,每台价值5 000元),说是当作抵押。后来,其就找不到周了。其把电脑就都卖了,共卖了1.2万。

4、被害人王金海的陈述证明:2005年4月刘易鑫找到其,说他一个叫周成宇的朋友要借5万元。当晚其找到周成宇,周说借3万就够了,并给了其5000元好处费,一共借款3.5万。当时周给了其2台笔记本电脑,并写了张欠条。周还说如果写成欠条就是经济纠纷,写成购货款就是诈骗,还开了张3.5万元的支票,跟其说5月10钱才到帐。因为支票书写错误,前后换了4次支票。5月10日其取钱,发现银行账上没钱。后来其又找周,周说去找钱了。从5月11日开始就找不到周了。其把周给其的2台笔记本电脑卖了,一共卖了8 500元。其没有封周的公司,没有拿周公司的东西。

5、证人刘晓非(华网公司销售总监)的证言证明:其公司与爱极公司签订过中华网笔记本频道运营合作合同,是2005年初其公司高剑梅和爱极公司签订的。编号为京合〔05012132〕的频道运营合作合同是假合同,因为假合同标的是120万元,也不应该由高剑梅签字。真合同在公司行政部门有存档,标的应少的多。

6、证人高剑梅(华网公司销售经理)的证言证明:2003年其公司和中介公司签了合作合同,中介公司再和周成宇签。当时合同标的60万元,但周只支付了15万元。后来因为周被拘留,合同未履行。2004年11月其碰到周,问周是否继续合作。周考虑了一段时间后表示继续合作,双方在2005年1月正式签订了合同,标的58万,周已支付15万,剩余的逐月支付。后来到4月,周没有履行合同,并给了其一张支票,过了“五•一”发现入不了帐,是空头支票。后来其听说周跑了。后来刘晓力拿着一份标的120万元的合同到其公司核实,其确认刘的合同是假合同。其公司规定,谈合同的销售人员不签合同,合同由刘颖专门负责。

7、证人余微的证言证明:2004年12月,周成宇聘其为他公司的助理,并借其身份证作股东注册了爱极公司,名义上其出资3万元,占10%股份,实际上其没出资。2005年年初,周说要去找刘晓力拿钱,带了一份中华网笔记本频道运营合作合同。找到刘后,周让刘给他8万,加上以前欠的2万,算刘入股公司,周给刘6%的股份,周占94%。周还让其把中华网的合同给刘看。周去卫生间时,刘问其合同上周交给中华网120万是真的吗、周有没有那么多钱,其说不清楚。后来刘分几次给了周8万,有几次是其收的钱。其是4月27日离开公司的,周欠了其工资4 000元。5月11日,刘给其打电话,说中华网笔记本频道运营合作合同是假的,还说很多人找周要帐,找不到周了。

8、合同复印件证明:编号为京合〔05012132〕的《中华网笔记本频道运营合作合同》由爱极公司(甲方)与华网公司(乙方)于2005年1月15日签订,合同由周成宇和高健梅签字,合作费用为人民币120万元(已支付)。另一份网站频道合作协议由爱极公司(甲方)与华网公司(乙方)于2005年1月28日签订(华网公司于同年1月21日签字),由双方代表周成宇、刘颖签字,合作费用为人民币58万元,其中甲方已通过中介公司缴纳服务费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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