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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中止执行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等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24日法[199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1996年4月23日,本院曾发出法明传(1996)155号《关于中止 执行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生效判决的通知》。鉴于公安机关对辽宁国发(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金融诈骗案仍在侦查阶段,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对“辽国 发”的资产及负债情况正在进行核查,待核查结束后,国务院将授权有关机构按确 定的清偿率统一清偿“辽国发”的债务,为保证统一清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特作 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对涉及“辽国发”的证券回购及其他经济纠纷案件,自本通 知下达之日起不再受理。日后有关清偿机构在统一清偿过程中,当事人请求人民法 院确认债权数额的,可依法受理。 二、各级人民法院对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调解协议及裁 定,继续中止执行。有关事宜,本院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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