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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嫌疑人杨某身上搜出的“讨债合同”。

  36岁的杨某伙同他人将欠债者非法拘禁68小时,其间多次转移地点,并强迫“人质”写下3万元欠条。同时,给“人质”女友打电话勒索10万元。

  被抓后,杨某自称为朋友帮忙,而警方认为,杨某应是“讨债公司”的人员。

  失踪 4月11日晚10时 刚出火车站被劫持14小时换3个地方

  4月11日晚10时,44岁的任某和女友王某刚从延安开往西安的列车上下来,身材较矮瘦的任某身着绿色夹克衫,在人群中很醒目。

  “不好,有人跟踪,我先走了。”刚出西安火车站,任某发现四五名陌生男子紧随,他匆匆拦乘一辆出租车离开,但很快,就被一辆黑色小轿车拦住去路,刚才跟踪的四五名男子将其带走。半个小时后,任某被这伙人带到西安东郊一片荒凉的坟地里。“快拿10万元来,不然活埋了你。”对方威胁道。任某怕极了,说尽好话。12日凌晨1时,对方开车将他带到灞桥和蓝田交界处的农家乐入住。

  当日中午12时,对方又将他劫持到西安太白北路附近的一家酒店。在酒店房间里,任某遭到拳打脚踢。

  被逼之下,任某给债权方李某写下了一张借到3万元现金的欠条。

  4月13日下午 女友接到陌生电话 快送10万元,不然……

  “赶快送10万元来,不然,就卸掉你男友的胳膊,要了他的命……”4月13日下午,任某的女友王某不断接到陌生男子的电话,声称任某因欠别人钱已被劫持,要求她给指定账户汇款10万元。

  经过反复思量后,14日上午8时,她向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西广场派出所报警。由于涉嫌劫持人质,公安站前分局刑侦大队和西广场派出所立即组成专案组进行侦查。

  经警方调查,任某是四川南充人,曾是陕西某建筑公司劳务队负责人。去年8月20日,任某想承包工程,便从西安某建筑机械单位租赁价值三四万元的两台提升架设备,并和对方负责人李某签订合同。可最后,任某的工程流产了。此后,李某多次向任某讨要租金和设备未果。无奈,4月初,李某找到西安一家“商务调查公司”寻求帮助,而劫持任某的这伙人正是受雇于这家公司。

  解救 4月13日下午6时 68小时后 民警扮摊贩救出“人质”

  民警调查发现,一个小时前,被指定账户上已有任某的一个朋友给对方打入现金1万元,并且很快被取走。其间,疑犯开口向王某索要的现金从10万元降到9万元最后降到7万元。警方让王某提出要求,一手交钱一手放人。

  疑犯提出当日下午6时在莲湖公园北门见面。随后,民警扮作出租车司机、流动摊贩准备抓捕疑犯。经过周旋,民警最后在大莲花池街一家茶秀,成功将已被非法拘禁68小时的任某解救,并将房内看管任某的男子杨某抓获,其他疑犯闻风而逃。经查,36岁的杨某系四川阆中人,暂住西安。

  昨日下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杨某被刑拘,其他涉案人员正在追捕中。

  追查 疑犯身上搜出讨债合同

  “早知道当初就不该帮这个忙……”昨日下午5时30分,在公安站前分局刑侦大队,当记者(以下简称记)见到疑犯杨某(以下简称杨)时,他连连叹气。

  记:听民警说,受害者并不欠你的钱。

  杨(满脸懊丧):是,那个人(即受害者任某)我并不认识,也没有经济来往,我是给李哥(即与任某有经济纠纷的李某)帮忙的。

  记:可从民警掌握的情况,你所说的李哥和你并不认识啊,他给了你啥好处?

  杨:是不认识。我一个朋友开了家商务调查公司。一个星期前,他给我打电话说与我商量个事。见面后他让我给人讨债。朋友提出了,我不好驳回面子。当时想就是帮个忙,没收啥好处。

  记:你知道你在这起案件中扮演了啥角色吗?

  杨(满脸委屈):我负责看管人。可被抓了后朋友没有一个来看我。我想着很生气,现在想来挺后悔的。

  民警介绍,初步看,杨某有可能就是讨债公司的人。在抓获杨某时,从其身上查获3份东西:一份是威逼受害人任某写下的欠条;一份是任某与李某当初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是“债务追讨委托代理合同”。其内容是:全力追讨全部债务;受托人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违法后果自负,委托人不负任何责任。委托经费是按照债款金额7万元的10%收取,债款收回当日一次性结清。

  反思 多次禁止“讨债公司”为何仍存在

  公安部、工商总局曾多次发通知,严禁开办从事“讨债”或“私人侦探”业务的公司。

  “现在一些讨债公司打着商务调查、信息咨询、商账追收等各种旗号或幌子,实际上从事着受雇于他人的讨债活动。”西安一位熟悉“讨债”行业的人士披露说,从法律角度看,单纯的讨债行为并不违法,但“门槛”内是合法的,一脚跨过去就可能违法了。

  明明有禁令,缘何“讨债公司”不会灭绝呢?省法学会会员、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嘉斌说,这是市场需要,也是现实生活中个别公民维权的需要。

  李嘉斌剖析后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司法制度亟需完善。一些案件经司法审判,当事人胜诉后却因种种原因,如法院执行不力或执行难度大,导致赔偿难以得到;其次,一些经济案件中,当事人在经历司法审判或多次讨债未果后,或经济纠纷超过法律诉讼时限,铤而走险或贪图省事,委托“讨债公司”讨债;第三,仍有少数赖账户,明明有能力偿还,却想方设法躲避,拖延不还,导致债权人求助“讨债公司”。

  李嘉斌说,当前,国家在“讨债行业”的立法尚属于盲区。法学界人士呼吁,国家尽快对讨债行为或讨债业务立法,对此行业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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