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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人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因经济纠纷开庭一审已经出结果。被告人把原告殴打一顿。被告人跑掉。原告又叫人去被告人家,找被告人。原告在被告人家中没有、找到殴打自己的父子三个,一气之下带人把被告人家里的家具电视柜台等东西砸坏。事发后原告被逮扑,还有一些原告叫去的朋友。有俩个没有参与砸家具,只是在被告人家门口停留不到5分钟。请问这两人应该怎么处理?会受到什么处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如果行为人的破坏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也是违法行为要受民事处罚,另外的人虽然没有参加毁坏行为但是也是参与者也应受处罚但可以根据其行为人具体危害性减轻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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