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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审判中,公司被撤销后缺乏系统规范的清算程序,使债权人难以落实债权的情形屡见不鲜。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律法规仅规定公司被撤销后应进行清算,如何清算及清算不当的责任均未作规定,仅凭现有法律的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鉴于此,笔者认为,研究公司被撤销后如何进行规范的清算程序并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公司被撤销指公司主管单位决定终止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将公司主动退出市场的行为,清算与撤销紧密相连。从公司自身出发,被撤销不是其本意,故不一定有主动进行清算的积极性;但依据公司法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清算是注销的前提,不清算的后果就是不能办理注销登记,诸多事务无法了结;这样规定不清算的后果一般已可促使公司完善清算的程序,这也是国家以公权力所作的干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利益不受侵害。但仅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尚不足以完全约束违规清算的行为,有必要进一步制定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一、首先应确保清算程序及时启动,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保护债权人方面。  公司被撤销后,难免处于无序状态,如不及时清算,容易发生公司财产被哄抢、毁损、流失,或者发生公司财务帐簿遗失等情形,使日后想进行正规清算也因缺乏资料无法进行。如不制订相关规定严格操作程序,难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1、清算责任人的确定。  按照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清算责任人,也即直接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一般多明确为公司的开办人、投资人。上海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6 月14日形成讨论纪要: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公司登记确定的股东;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股东大会确定的股东。如股东大会未确定清算股东的,清算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代表的股东;企业为非公司的国有企业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上级主管单位。参考各国关于清算责任人的规定,大体有以下四种:公司股东或董事、公司章程确定的清算人、股东会决议任命的清算人、法院选任的清算人,而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还规定了清算人申报的制度,以对清算人的产生进行规范1,这些都是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可借鉴的。  2、明确不及时清算的法律后果,以加强对责任人的制约。  现有制度下,公司被撤销后股东出于种种目的往往怠于清算。债权人起诉时,法院只能判令股东限期对公司作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这样的判决一是对股东的制约作用体现得不明显,二是到这一步才清算,资产往往已流失很多,故执行的效果不会好。应立法明确清算责任人故意不及时清算,因此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的,要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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