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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的任务

来源:金华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shjjjfvip.com/ 时间:2014-06-09 14: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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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到六十年代中期,瑞典消费者保护的任务强调的重点仍是直接给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方面的信息。但是,那时所进行的消费者信息工作,似乎从未在消费者和生产者那里取得某些预期的、有影响的效果。另一方面,自从六十年代中期以来,在更远的目标,更广泛的结构上,制定更具社会性的、充满活力的消费者政策、已重新为人们所认识。在瑞典,1972年设立了瑞典国家消费者政策委员会(简称消费者政策委员会),政府给予它的任务是:规划并制定国家的消费者政策,在许多方面阐明并承担消费者保护的任务。  消费者保护和消费者政策的概念应包括哪些领域,这是个重要的问题。消费者政策首先是积极的、在这一领域内具有向导作用的政策,而它的结果则应该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完成或旨在完成消费者保护体系。消费者政策委员会的活动和大部分立法都是以在各个方面,最终为每个公民、消费者提供保护和支持为目的的,这也可以作为消费者政策的范围。从不同角度我们可以举出许多例子,如住房建筑,环境保护,公共健康与卫生,社会救济,甚至失火救护。一些提倡消费者政策的人还可以给出更广泛的范围,包括个人家庭设施所涉及的所有的经济行为。但如果消费者政策的范畴所包含的内容伸展得太广,比如包括环境保护,它就会变得较弱无力,并且会失去应有的作用,这是很危险的。  消费者保护的概念,应该限制在保护作为市场需求方,表现为商品或服务的使用者或购买者的个人,而不论他是以单个还是以集体形式出现的。给定这样一个概念后,消费者保护对个人家庭设施给予特别注意就很自然了。上面提到的瑞典消费者政策的制定工作,体现了这些原则。但正如政府所指出的,这些并不意味着其它的委员会或机构的法令中就不再考虑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因为消费者利益与其它公民的利益相互冲突的确是十分平常的事。比如,严格的工业环境管理可能会引起消费品价格上涨;限制商店营业时间以保障店员的利益,又会对消费者不利。因此,规定中特别强调,消费者政策应涉及与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商品、服务相关的各种问题,这些服务和商品是由私人市场或在类似条件下形成的市场提供的。一方面是由官方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如国家教育体系;另一方面是由私人的、合作的或团体自己拥有的企业,在市场上提供商品和服务;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划定消费者保护立法界限的原则。这种区别的司法表述与商人概念的表述相似,即,以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在刚刚讨论的体系内,消费者保护包括了商品和服务的广泛的范围:日用商品和大件耐用消费品,如汽车、家用电器、船;各方面的修理和保养工作;私人住房和度假别墅;旅游和保险;甚至广泛至诸如种植,货物贮存及其成本的选择;家庭设施及空闲时间的利用。如果我们认真研究,就会发现,瑞典和北欧其它国家所划定消费者保护的范围,与欧洲议会的“消费者保护宪章”,以及1975年4月为欧洲共国体委员会采纳的“消费者保护纲领”的表述相接近。总的看来,北欧国家除了宣传消费者保护的目标以外,已经停止了其它的工作,以便为实现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而努力。这些基本权利在上述提到的两个欧洲文件中提到过。欧洲的步骤在某些方面显得言过其实,某些方面则与司法的现实情况相脱离。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消费者保护的中心课题,除了通过调查研究和信息活动,促进满意商品和服务的发展这一点以外,其内容还包括以下几点:  ——保护消费者个人人身或财产不受损害,抵制构成危胁的产品,抵制无益产品;  ——反对不当营销企图和方法,反对不当信息;  ——抵制单边合同条款(格式合同条款),消除经济损害的危胁;  ——制定出有效的规定,制定出消费者花费较少的争执解决办法。  在消费者保护的实际工作中,在这些广泛的课题范围内,人们可以明确地找到某些重要的,应优先考虑的方面,即,抵制现实存在的物质和经济的损害,消除这些危胁,保护下层消费者。这些处于下层的消费者,由于他们低下的经济状况,缺乏充足的教育健康,不佳、过短的寿命,以及其它因素,显得特别柔弱。  另一个根本的问题是,瑞典消费者政策未来的方向,这些政策贯穿于不断变化的经济体系之中。特别是从六十年代末以来,评论家们就已经强调指出,在今天的经济结构中,消费者处于无能为力的地位;他们也抨击商业组织利用营销技巧和产品更新,左右无法求助的消费者。更有甚者则直接反对这种市场经济体系。在瑞典和北欧其它国家,已经实践或正在准备的消费者保护法规,以及在这些领域的其它方面已经采取的消费者保护的步骤和方法,却不是建立在如此远大的目标之上的,而是与之相反。举个例子来说,在制定瑞典营销实践法时,特别要在总体上与竞争方面的法规相互协调,因而,管理贸易活动,限制不正当营销行为的机构——市场法庭设立了。对某些特殊问题,比如处理市场营销中哄抬物价问题时,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维护竞争的总体利益,反对某些局部或小团体的利益就显得很有必要了。在以上所提到的瑞典消费者政策规定中,清楚地表明,这种政策是贯穿在市场经济体系之中的。在这种经济体系中,有关产品的种类,价格和消费品的选择的问题,是由大量的、单独的个人决定的,并且处于广泛变化的状态之中。的确,在价格和竞争限制方面立法,可以对抗价格的过多上涨,保护对消费者有利的竞争。正如已经在其它章节中解释过的,把在竞争限制立法作为今后的任务,不但是社会经济的总目标,而且也是消费者保护的直接目标。消费者政策和竞争政策并不是相互对抗的,相反,这两方面的社会政策实际上是相互支持的。  如今,置消费者于不利地位的市场经济具有许多特点。与之相适应的消费者保护的基本任务,简单地说,就是支持消费者,加强他们做为市场一方的地位,而无论他们以单个的还是团体的形式出现。通过消费者保护立法;通过在生产者与销售者的活动中,建立起与之相关的、代表消费者利益、做为消费者的代理人的消费者组织;通过给予消费者提供信息;等等方法来完成上述任务。大部分任务是纠正或制止在对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使用的不恰当的方法。但是,任何努力都应确保有关竞争方法的立法公正不偏。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名声不佳的商人,通过利用为正派企业所屏弃的、不顾是非的营销方法,诸如不改正广告中明显的岐述,使用明显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不愿意接受与考虑公众的投诉,等等,来迅速地掠夺利润或取得其它竞争优势,消费者保护立法必须要制止这类商人的行动。一旦排除上述不合理的现象,就会使盛行于企业之间的竞争条件更加公正、平等。通过以上工作,在市场经济体系机制内,消费者保护就起到管理监督和修正的作用。  (张建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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