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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量刑有区别吗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按照起刑点来看那就是寻衅滋事比较严重;如果按照最高刑处罚那是故意伤害罪比较严重。

  二、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的区别

  1、两罪的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为特殊,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不正常的心理需要,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从犯罪行为方面看,寻衅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无事生非”和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无端生事和小题大做等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起因则“事出有因”。

  3、两罪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明确和特定的,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不特定的,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

  4、两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三、关于寻衅滋事审判流程问题答疑

  网友提问

  律师您好,我老家有个表叔一直都是小混混的那种类型,之前就犯过几次事,这次跟他几个朋友又因为寻衅滋事罪被逮捕了,我想问一下寻衅滋事罪被逮捕后一般需要多久开庭?

  律师回复

  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检察院一个月,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两个月内审判。一般来说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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