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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专题法律讲座

  一、医疗纠纷的因素1.责任心不强;病人多,工作忙,临下班,解说不到位,检查处理不细致。2.执行制度不严;没有按照诊疗规范、常规操作。3.医患沟通不够;应当让患者知道病情、诊疗方法、治疗费用等。4.患者期望过高;医患双方对疾病治疗效果的期望值存在差异,治疗效果与患者的期望不同,患者迁怒于医生。5.收费价格争议;一颗烤瓷牙单价800元,而病人可能需要做三颗烤瓷牙,这时的总收费是2400元,如果一开始没有沟通好,那么到这个时候800元和2400元的巨大差距必然会引起患者的不满。6.候诊静态疲劳;抱怨时间太长。7.利益驱使医疗投诉;医保后,病人医疗卡上可用医疗的费用数额有限,即使在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中,也有不少患者要求医院经济补偿和拒付医疗费用。8.服务态度生硬或解答询问粗暴引起的纠纷;如做根管充填后疼痛、修复义齿折断,本来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先前医患关系紧张而引起纠纷。9.当着病人的面议论以前的诊治过程,诱发成医疗纠纷;器官功能修复,治疗疾病是一个渐进过程,某些病人在发病初期典型症状往往不明显,医生根据当时的症状进行治疗,过几天不见好转,又去另一医院或找另医生就诊,此时典型症状已趋明显,医生改变原来的治疗是完全正常的,如果接诊医生说“症状很明显怎么治疗错呢?”或“你来晚了”等等,听者留心,诱发纠纷。10.对事故处理不专业、不及时,诱发纠纷扩大;发生纠纷后,医方过分回避矛盾,推卸责任,推出不管,或怕病人无休止地纠缠,怕影响牙科诊所声誉,怕失去个人尊严,而对应负担的责任认识不清,结果使事态扩大,矛盾激化。11.病人或家属不尊重医务人员,或寻衅要挟引起的纠纷。少数病人或家属对医务人员有敌意,稍有怠慢,稍不随心,得理不饶人,楸住不放,提出苛刻条件,破坏正常的医患关系而引起的纠纷。二、知情同意的有效管理案例.什么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某甲,女,住北京郊区某医院妇产科待产,产科检查一切正常。3日后,某甲生下一子某乙。医生对某乙查体时,发现孩子左锁骨骨折,左臂丛神经麻痹。医院给某乙进行了治疗,一周后,某甲出院,医院未向某乙告知某乙的病情,也未向其交代出院后孩子需要继续治疗。某乙出院后,在3个月后才到医院复查,并到北京XX医院治疗。此事被鉴定为二级医疗事故。后某乙将为其接生的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损害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医院赔偿某乙伤残生活补助费以及其他各种损失费共计15万元。一.知情同意权,是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从而对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二.知情同意权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构成,该权利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三.知情同意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己得了什么病、病情发展的什么时期、何种检查项目、并发症或医疗风险、配合注意事项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都有明确规定,在治疗活动中,医院及医师应当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病人,及时解答其咨询,避免产生不良的问题与后果。但是,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不等于出现了问题,医院和医师可以完全免责。1.知情同意书的作用;知情同意书起着授权的作用。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可能会给患者的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不同程度地破坏患者组织器官的完整性和功能,此即治疗的风险,如果医师未经患者同意而为其进行手术治疗,就有可能侵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权受到患者的指控。知情同意书,即患者允许医师在其组织器官上治疗疾病。有的知情同意书中载有“如出现以上问题,医院概不负责”或“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免责条款,按我国《合同法》第53条之规定“合同中有关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以上条款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条款而归于无效。如果医院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那么医院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更要的是这些语句也损害了患者对医院和医生的信任度。知情同意书不具有免除因医师医疗过错而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2.知情同意书的类型和格式(1).根据治疗专业特点,制订治疗知情同意书;如:拔牙手术知情同意书,阑尾手术知情同意书。 (2).使用统一格式的知情同意书;一般项目中强调写清楚姓名、性别、病历号。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及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医患双方签名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医患双方签名等。[范本]:本人 现同意接受 手术/治疗,该手术/治疗会在施行 麻醉的情况下进行。兹证实 医生已全面地向本人说明上述手术/治疗之性质、步骤,以及使用该疗法的因由,详情如下: 兹亦证实, 医生亦已向本人说明,有关手术/治疗及麻醉手术可能引致并发症、副作用的风险,详情如下: 有关治疗的费用,本人已经得到了清楚的说明。而本人在阅读和理解中文方面没有困难、亦同意和接受之。病人签名: 家长/监护人签名: 医生签名: 见证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3、实现知情同意权的表达方式:(1)口头告知形式,一般运用一般药物治疗、常规临床检验、手术中遇到紧急或需要及时变更情况、紧急抢救措施。但是,事后医务人员必须忠实、详细的进行记录,作为医学证明材料;(2)书面告知形式,此为原则形式,如手术通知、输血通知、特殊检查通知、麻醉术通知、使用特殊药物通知、特殊治疗通知、医学实验通知、特殊医学教学通知,要有患者理解和同意的承诺表示、签名;(3)行为认可,虽然医疗机构提供一般医疗服务时未给予告知或充分告知,但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服务的性质与特点,而没有提出异议,继续接受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认为患者行使了知情同意权;4、签字权的法律意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病人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单位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病人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0条明确规定: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时,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在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临时变更手术内容或方式的情况,如根管治疗术,预定的根管治疗术与医生在牙髓处理后的情况不符,需要追加或临时变更治疗内容和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牙科诊所及口腔医师仍应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5、合法的说明告知对象:(一)成年患者本人,18岁以上的,16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二)法定代理人;(三)委托代理人;6、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时的注意事项;(一)不应过分强调对患者家属的说明告知义务,轻视对患者本人的说明告知义务;(二)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不可忽视履行法定程序;(三)杜绝医务人员不能真正给患者提供全面真实信息的现象,非掩饰或夸大地告知;7、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一)病情、诊疗计划和方案,但应避免对病员产生不利后果:(二)与病员权益相关的医院规章制度;(三)病员应当自行配合的方式、方法;(四)如实回答病员咨询;(五)详细介绍药品的服用方法、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六)详细告知病员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及院外治疗的方法、复诊时间和需携带的资料;(七)诊疗措施和药物的毒副作用;(八)如实告知不能为病员提供约定医疗服务的原因;(九)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情况,可以采取的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措施,术后的并发症及后遗症及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方法;(十)实施新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方法时,应如实告知理论依据、成熟程度、风险几率、其他临床实验的结果等信息;(十一)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各自的利弊,以及选择某种治疗方式的理由;(十二)药品的保存方法、避免误服和失效;8、不需告知的情况:(一)即使不告知,患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二)病员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如维生素C过敏;(三)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四)病员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告知;(五)病员自愿放弃医师的说明告知义务;(六)情况紧急,为抢救病员而无法先行告知;(七)根据医学目的,作出说明告知对病员不利。9.相关法律规定《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试验,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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