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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讲法制讲座 王胜明 本次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明确财产归属,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作用。今天,我就物权法的几个基本问题、物权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律制度,向领导和同志们作个简短的汇报。 一、物权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1、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物权,是对物的权利。这里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主要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或者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规范债权的主要是合同法,规范继承权的主要是继承法。 物权法调整物权关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是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物权法的结构,先对物权法的原则和物权保护等共同性问题作出规定,再分别就最基本的几种物权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逐一回答上述问题。 2、物权法与宪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关系 物权法调整物权关系,但调整物权关系不是物权法一家的事,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宪法。宪法从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角度规定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非公有制经济以及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等问题。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二个层次是物权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的角度规定了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个层次是单行法。许多单行法从民事的、行政管理的角度对物权问题作了大量特殊的、补充性的规定。如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如矿产资源法、渔业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 讲调整物权关系法律的三个层次,想表明三层意思:(1)一部物权法不能解决所有物权问题,世界上也没有一部物权法囊括所有物权内容,德国、法国、日本等等国家都在民法典之外制定许多单行法规定物权问题。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德国在住宅所有权法中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中规定。(2)各个不同法律是在宪法统率下纵横交错、相辅相成,共同规范物权关系。(3)物权法草案中讲的“遵守法律”,是个广义概念,包括物权法的规定,包括民法的其他规定,还包括行政法等法律的规定。 3、物权法的作用 物权法是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备的。自然经济,一般不需要物权法。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不需要物权法。我国的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自觉调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以适应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实现现代化的历史要求。按照改革开放的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出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已经并将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是不够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制度,否则,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行为就无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就无法可依,因此,制定一部物权法是十分必要的。 物权法的作用,直接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定分止争,其二是物尽其用。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生活中常常发生这样的事,有一个房东,把自己的房子先卖给甲,并把房子交给甲使用;后由于价格、熟人等等多种原因又把该房子卖给乙,并和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试问,该房子究竟属于谁,乙能否要求甲腾出房子。没有物权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答案可能有多种;不同的答案,对经济秩序和经济建设的影响就不同。有了物权法,物权法规定,谁是不动产的所有人,要看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是谁。甲虽然先买,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乙虽然后买,但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人是乙,因此,乙有权要求甲腾出房子。甲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甲和原房主之间订立的买卖房屋合同是有效的,甲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原房主赔偿。 物权法怎么来明确财产归属,简单讲就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不动产不能移动,要靠不动产登记簿标明四至界限,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人就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可能频繁移动,动产在谁的手里,除有相反证据外,谁就是该动产的权利人。物权法有关财产归属的规定是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方法简单,一目了然。各国民法典有关财产归属的规定大同小异。如果不采取这种方法,而采取别的什么方法,必然使经济秩序混乱不堪,最终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物权法第二个直接作用是物尽其用。物权法规定物尽其用,可以是自己用,可以自己不直接使用交由他人用,可以依法转让给更有经营才能的人使用。物权法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留下很大的活动空间,同时,也从合理利用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对权利人的权利作出不少限制,如严格保护耕地的规定,有关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规定,以及征收、征用的规定等。 物权法通过定分止争,实现维护经济秩序的目的,通过定分止争和物尽其用,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法。 二、物权法律制度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财产流通领域,制定了不少市场交易规则,同时也较为关注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适时地对物权作出了规定。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哪些法律对物权作出了规定呢? 1、民法通则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专门有一节规定物权。民法通则中没有出现物权概念,这节的节名用的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节说的就是物权。民法通则这节的条文不多,共有13条,但内容丰富,主要规定有:(1)根据宪法,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2)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明确规定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和收益;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企业开采或者公民采挖。(3)较为准确地规定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属于物权性质。(4)明确提出公民的个人财产,不仅包括房屋等生活资料,还包括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5)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财产的共有,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和漂流物的归属以及相邻关系等,作出了简要规定。 2、担保法 1995年制定的担保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担保债权实现的各种方式。制定担保法的背景是:当时我国施行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中都没有保证合同的规定,当时也没有物权法,同时,又亟需解决担保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有的行政机关以及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也作为保证人,有的被查封的财产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也作为抵押物,还有当事人在担保中的权利义务不够清楚,担保的程序不够健全等等。 担保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担保物权的基本方式。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影响自己使用的情形下,通过登记公示提供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实践中许多银行贷款都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制定后,对进一步完善担保制度,保障银行贷款和商品交易的安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3、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作用:(1)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二十年来土地承包的实践,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就从法律上杜绝因“红眼病”等原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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