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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认定要根据责任人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来确定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在未成年学生致人损害时,其监护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时,监护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从责任的性质上看,则是一种转承责任,或者叫替代责任。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一、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怎么认定过错责任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认定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也就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司法实践非常关心的。如前所述,人身损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侵权的一种,《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公平责任原则

  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学校和学生都没有过错的案例,如果完全依赖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那么学生的利益就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除了基础的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确定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责任分担,对学生采取倾斜性的司法保护。

  二、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作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类案件,由于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相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

  1.特定时间

  2.特定空间

  3.特定原告

  4.特定被告

  三、正确界定校园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思考

  1.进一步明确办案指导思想

  2.正确把握案件处理原则

  3.正确适用现有法律,有益借鉴相关行政规定

  4.确定学校举证责任倒置应因事制宜,谨慎适用

  5.正确理解立法精神,把握好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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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军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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