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故意伤害

分享到:0

          申请人:某县农机厂

  被申请人:某县农业器材公司

  1985年5月6日,某县农机厂(简称卖方)与某县农业机械器材公司(简称买方)签订一份小型柴油机2台的买卖合同,价款10.4万元。合同规定买方从收货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付清价款。同年6月5日,卖方将小型柴油机运至买方所在地交付,买方验收后未按约定在3个月内支付价款。卖方多次催要,买方均不予理睬,卖方遂于1985年9月21日向某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卖方诉称:我方按合同约定向买方交付了货物,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给我方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仲裁机关责令买方支付我方货款,并赔偿由此给我方造成的损失。

  买方辩称:欠卖方的货款是真,但不是不想给,而是由于我公司经营不善,已被主管部门撤销,实在无力偿还。卖方应找我公司的主管部门解决。

  经仲裁机关审理查明:买方是县政府农委于1984年11月3日成立的公司。公司成立后,因用人不当,管理混乱,导致公司经营亏损。1985年8月27日,主管部门县农委根据中央不准党政机关办企业的决定,将该公司撤销,同时派出清产小组查点财物。

  该案审理过程中,先后又有三家企业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买方拖欠货款21.76万元(其中欠债权人甲11.5万元,债权人乙6.8万元,债权人丙3.46万元)。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根据《办案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将上述三案合并审理。经县委清产小组查明,买方的债权31,040元,物资变卖得价金305,028元。以其资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主管部门承担。据此,仲裁机关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1.买方资产共计336,068元,除支付职工工资2,066元,银行借款3.55万元外,其余298,502元清偿债务

  2.买方付给卖方小型柴油机2台的货款10.4万元,付给债权人甲货款11.5万元;付给债权人乙货款6.8万元;付给登记权人丙10,050元,尚欠债权人丙24,550元,由县政府农委付给。

  3.案件受理费1,452元,由买方承担。各债权人不再追究买方赔偿损失的责任。

  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处理,符合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企业撤销、停办后,其债务的清偿有几种情况:其一,如果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撤销或者停办,应当由主管部门和企业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其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其资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请求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0条的规定办理。其清偿顺序应当是:职工工资或生活费用;国家税收、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及其他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资不抵债即予豁免。其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根据主管部门的决定撤销、停办并人另一企业的,其资产归并入企业占有、使用、处分。其债权归并入企业所有,其债务归并入企业清偿。其三,如果是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撤销、停办,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资不抵债的,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连带责任。其四,如果企业被宣告破产,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数人组成“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清算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本案属于党政机关开办的企业,企业停办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按照规定其业务主管部门应负连带责任,所以仲裁机关责令业务主管部门县农委承担24,550元的债务的正确的。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张军浩
  • 手机:15336921992
  •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313号金华之心2号楼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