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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岁的河南来京装修工王贺龙装修施工期间,看到同单元女住户经常独来独往,起意抢劫并致其死亡,因抢劫罪被判死刑。

    今天,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二中院将王贺龙和其他几名杀人重犯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装修工见同楼女子独来独往抢劫杀人

    王贺龙在平谷区某小区10号楼3单元3层装修施工时,见该单元6层的姚女士经常一人出入,遂起意抢劫。

    他事先准备好绳子、头套等作案工具,于2010年6月11日7时许,守候在楼道内,将姚女士拦下并挟持进施工的室内,通过堵嘴、扼颈等暴力行为致姚女士死亡。他抢得姚女士随身携带的现金及金项链、手机等财物共计3700余元。

    王贺龙被抓缘于出租车司机报警。杀死姚女士后,王贺龙将尸体用被子包裹后想抛尸。

    据出租车司机张某的证言显示,2010年6月11日9时许,张某驾车行至平谷区张镇加油站西约200米处时,一名男子拦车想去南彩。该人随后把旁边隔离带草坪上的一个被子抱往后备箱,张某感觉不对劲要求查看被拒,于是张某说不拉了。

    王贺龙就从后备箱中往下抱被子,张某从缝里看见有头发,遂开车到派出所报案。随后张某带民警来到打车地点,看见王贺龙和包还在绿化带内,看见警察来了,王贺龙扔下包裹就跑致案发。

    此案开庭时,姚女士家人要求王贺龙赔偿死亡赔偿金等77万余元。

    在法庭上,王贺龙翻供,辩称自己没有抢劫杀人,是三个东北人作案,并以其家人安全要挟其参与作案,原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王贺龙到案曾做过有罪供述,对作案动机、时间、逃跑路线等细节,与现场勘查、法医尸检鉴定结论、物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印证。且被害人的部分物品系根据王贺龙的供述和指认取得,属先供后证,证明力较强。

    王贺龙翻供称受人威胁、遥控指使,但其不能提供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其手机通话清单中没有与陌生电话的通话记录,证明三个东北人系其虚构。

    二中院最终以抢劫罪判处王贺龙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赔偿姚某家人共计64万余元。

    今天,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王贺龙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同时被执行死刑的还有在丰台新发地市场生活区入户抢劫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抢劫犯姚慧杰;因经济纠纷在家中致三人死亡的杀人犯肖得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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