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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目击

  时间:2012年8月8日 星期三

  地点: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目击者:本报记者郭毅张冲

  今日上午,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对鸡西市身家过亿煤老板被杀案(本报8月3日案件版曾作报道)进行公开审理。

  2011年9月13日上午,鸡西煤矿业小有名气的崔亚光,在鸡西市鸡冠区妇婴商店综合改造动迁办公室内与自己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罗昭权因经济纠纷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众人拉开后罗昭权驾驶自己的奥迪A6轿车离开,随后崔亚光也驾驶自己的奥迪A8轿车离开。20分钟后,两人在鸡西市中心最为繁华的兴国路等红绿灯时相遇,崔亚光当街下车站在罗昭权A6车前阻拦去向,在几次要求罗下车谈谈未果后,罗昭权一脚油门先将崔亚光撞倒在地,五六秒钟的短暂停歇之后直接驾车从崔的身上碾轧而过并拖行92.3米后致其死亡。

  被告人罗昭权在今日休庭前最后陈述中说:“我当时就想逃跑,没有看见车前的崔亚光,而且我也不是故意的,要不然可以(开车)拖行他上千米。”其辩护律师亦认为,此案的辩论焦点应为罗昭权正当防卫或者应视为交通肇事罪。

多年朋友今反目

  今天的庭审中,受害者一方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包括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亿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审判长询问罗昭权:“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罗昭权称:“不服,内容部分不属实。第一是撞人的时候我没看见;第二是起诉书中说是路人解救我车轮下的崔亚光,其实我也参与救援了,随后才逃跑的。”

  公诉人:“你看到被害人崔亚光在你车前拦车,你是否想过你加速前行有可能撞到他?”

  “没想到,我就是害怕,因为我还吸毒了。”

  受害者一方的代理律师问:“妇婴商店的开发工程是你和崔亚光的第一次合作吗?”

  “是。”

  “之前你和被害人崔亚光什么关系,他帮助过你吗?”

  “是多年的朋友,帮过我很多次,曾借钱1000余万元给我应急,他(崔亚光)是我的恩人。”

作案前是否吸毒

  据罗昭权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他在逃跑过程中被身旁的一辆大客车司机提示车下有人,客车上的不少乘客纷纷探出头来大喊提醒他停车。随后他停车,附近的群众和辅警齐力将车抬起,并将崔亚光抬出。事发当日中午,罗昭权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1年9月14日,罗昭权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罗昭权的辩护人问:“你在事发前吸毒了吗?”

  罗昭权:“吸的冰毒,事发前一天晚上吸的。”

  但对于这样的说法,公诉人出示了事发后3小时提取的罗昭权血样和尿样,检测结果均未显示其***************超标。

  庭审当中,罗昭权一方申请了新的证人出庭。证人名叫高鸿志,系黑龙江省公安厅强制隔离戒毒部门的民警,其证实罗昭权曾于2011年三四月间在其单位强制隔离戒毒,但具体是什么时间来的和什么时间离开的都记不清了。

自称不知碾轧人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存在主观故意。通过正常人的视觉、听觉上的感知和判断,都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罗昭权在庭审中称其不知道自己碾轧了崔亚光是不足以采信的。

  事发地兴国路可以算的上是鸡西市中心最为平坦的道路,普通人平时驾车通过路面上的减速带时都会感觉明显的不适,更不用说对于一名成年男子平躺在路面上30至40厘米的高度所给车辆带来的震动。因此公诉人认为,认定罗昭权犯故意杀人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受害者一方的委托代理人认为,罗昭权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行为,本案属于故意杀人案件。罗昭权视他人生命如草芥,肆意践踏法律,手段恶劣,拒不认罪,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罪不容赦。应该根据刑法的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罪名认定存争议

  罗昭权的辩护人认为,罗昭权在妇婴商店开发项目售楼处挨打后逃离现场,是为了控制事态扩大发展,在兴国路再次与被害人崔亚光相遇后,被崔亚光用手机投掷,担心继续挨打才驾车逃离,应视为正当防卫。罗昭权造成崔亚光死亡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其驾驶的高档A6轿车排气量为3.2,动力性很好,在拖行被害人时并未察觉到车辆的动力损耗,并且是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进行的整个过程,被周围群众提示才发现死者崔亚光在车下。

  公诉人认为,根据当时的情形,罗昭权并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必要。被害人投掷手机砸向被告人驾驶A6轿车的机器盖,对于奥迪车自身的性能和质量来说如同以卵击石,对于当时在车内的罗昭权不会产生丝毫的威胁,看到这种情况时做出开车撞击并非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另外对于辩护人提出交通肇事罪看法,公诉人认为案件的整体是环环相扣的,并不能以部分单一环节定性犯罪行为。

  14时许,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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