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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辨认的决定权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侦查人员。

  3、混杂辨认规则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张);物品(5件);

  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物品(5件),照片(5张)。

  4、单独辨认规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5、见证人规则

  辨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6、不得暗示的规则

  在辨认前,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7、保密规则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8、辨认笔录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

  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张军浩
  • 手机:15336921992
  •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313号金华之心2号楼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