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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多少年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⑵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⑶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二、故意伤害致人二级轻伤能判几年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具体量刑参照点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处、轻处特别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持刀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从重10%。

  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从重10%。

  伤害对象为70岁以上的老人、14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怀孕妇女的,从重5%。

  因为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从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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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军浩
  • 手机:1533692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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