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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的特征和形态

内容提要:表见代理,是指因本人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而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但是与狭义的无权代理又有本质的区别,表见代理有自己的特征和形态。

关键词:表间代理 特征 形态

一、表见代理及其特征
  表见代理,是指因本人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而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本人须对该行为人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对此,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9条作了规定,即“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或者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者,对于第三人应负授权人之责任”。日本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瑞士债权法都有这样的规定,而且日本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都明确地使用了“表见代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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