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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 (市政发〔1987〕13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放宽对科技人员的政策,更好地发挥本市人才智力优势,为科技人员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振兴和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人事厅《关于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的报告》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下同)合理流动的文件规定,进一步用好现有人才,引进短缺人才,开发潜在人才,起用闲散人才,鼓励人才合理流动,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使之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密切配合,在不改变专业技术人员行政隶属关系的情况下,打破行业、部门界限,把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专业门类,组成不同类型、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的智囊群体,积极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凡在本市的各级各类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国营大型企业也要把支援中小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作为义不容辞的任务,采取多种形式,选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对口支援,以解决一些单位科技力量短缺的问题 二、进一步放宽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疏通人才智力流动的渠道,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流动的方向是 从城市到农村;从平原到山区;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及乡镇企业;从人才比较集中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到生产第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凡符合上述流向的,只要不是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的骨干力量,均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三、提倡和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大型企业采取选派、借调、调离等形式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中小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选派、借调专业技术人员应由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签订合同,有关单位收益、个人报酬问题,由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情合理的原则协商决定。受援单位对选派、借调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给予较为优厚的待遇,使他们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取得较多的收入。被选派、借调的人员在中小企业、集体企业或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技术补贴和生活、路途补贴,由受援单位承担,技术职务、行政关系、户籍不变,调资、晋升、分配住房与原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调离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经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凡由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不变,其工资(含浮动工资)可向上浮动一至二级。调到乡镇企业或山区的,其待遇由用人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协商确定,城市户口可以保留,行政关系可以留在县区人才交流机构或乡镇企业局。其家属符合“农转非”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转为商品粮户口 四、鼓励在现工作岗位上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辞职或停薪留职的方式走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国营大企业,政府机关承包、租凭中小企业,承包、领办集体、乡镇企业,组织民办科研所,举办各种形式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中小企业、股份公司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其辞职或停薪留职 1、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或高才低用,所在单位不予调整的 2、所在单位专业人员富余,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短期内难以调整的 3、要求从城市和人才比较集中的单位到县以下地方或艰苦山区工作,原单位不予放行的 4、要求到集体、乡镇企业或租凭、承包、领办中小企业的 5、因其他原因在本单位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的 专业技术人员辞职或停薪留职,必须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月以内予以答复。对申请辞职或停薪留职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被批准辞职的,由批准单位发给辞职证书。本人在离开原单位前应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辞职人员到新单位工作后,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其身份随新单位所有制性质而定。其中到农村或乡镇企业工作的,原有城镇户口可以保留 被批准停薪留职的,要与本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原单位和本人的权利义务,留职期限一般限制在三年以内,期满后或辞职,或回原单位工作。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继续留职的,应经过协商重新签订合同。在停薪留职期限内,本人应按月向原所在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劳动保险金,一般为原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左右。原单位在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对其按在职职工一样对待。留职期间在新单位因工伤亡,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由新单位负责。停薪留职人员从批准之日起半年内不履行合同或合同期满既不办理辞职手续,也不签订继续留职合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专业技术人员承包、租赁中小企业,到县区承包、领办集体、乡镇企业 创办集体或个体企业,对该企业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在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分配办法 到县区承包、领办、创办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可以把自己的技术、发明作为股份向企业投入,取得股息、红利,并承担风险 对到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同样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对其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提职晋级的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承包、领办、创办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起始阶段资金有困难的 财政、银行、税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以扶持其发展 六、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从事兼职劳动,积极开展“星期日工程师”“业余工程师”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可以由所在单位安排或社会科技服务机构介绍,也可由专业技术人员自行联系。业余从事讲学、科学研究、著述、编辑、翻译等兼职劳动,自主进行。由所在单位安排兼职的,应由所在单位与聘请单位签订合同;自行联系或经科技服务机构介绍的,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与聘请单位签订合同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的报酬,应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兼职内容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由专业技术人员和聘请单位自行议定 专业技术人员利用工作时间、所在单位的工具、设备、材料、内部技术资料等完成兼职任务,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按协议向所在单位缴纳费用;转让与所在单位知识产权有关的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单位批准,所得收入,应根据相关程度与所在单位协商,合理分配 七、支持并帮助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鼓励他们受聘从事各种科技、经营活动,为中小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领取合理的报酬,原离、退休金不变。在受聘期间因工伤亡,按照本人原单位的劳保规定标准,其费用由聘用单位支付 八、提倡并鼓励应届大中专业毕业生和“五大”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见习期间享受定级工资待遇,见习期满转正按国家干部对待,并可晋升一级工资。其户口、工资和行政关系均落在县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城镇非在职人员中的电大、函大、夜大、职工业余大学、成人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以及其他闲散科技人员 有技术、管理专长,自愿应聘到乡镇企业工作,经试用一年(原工龄满两年者不实行试用期),符合干部条件的,经县区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报市人事局批准录用为国家干部。录用后必须在乡镇企业工作满八年或山区工作满五年以下,方可调动 九、专业技术人员承包、租赁中小企业,承包、领办、创办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开展科学技术服务,业余兼职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应按章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十、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各种经营和技术服务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如有泄漏国家机密、投机倒把、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规定也适用于已在乡镇企业、山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交流中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时,任何一方都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八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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