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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 市属国有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房管局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6号关于印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在部分企业进行一次模拟运转,并将有关问题和要求于4月25日前报市财政局城市建设财务管理处和建设银行市分行建经处。以确保今年7月1日起施行 章名附件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93)财预字第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各中央级开发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我们制订了《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现印发你们,请及时转发所属企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3年1月11日名称附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题注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其他行业独立核算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完善原材料、能源等物资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章名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七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筹集的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的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二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购货款、应付分包工程款、应付工程款、应付工资、应付投资者利润、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预收工程款、预收备料款、预收销货款、预收购房定金、预收代建工程款、预提费用,以及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长期债券等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 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章名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在途资金等 第十八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工程款、应收销货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待摊费用、预付分包工程款、预付分包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预付购货款等 应收票据应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存货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机械配件、在建工程、在产品、产成品、半成品、结构件、商品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出租房、周转房视同存货 第二十一条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买价加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和税金等计价 建设单位供应的,按合同确定价值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杂费和加工费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税金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按成本计算期调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用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按受益对象,一次或分期摊入工程成本和管理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用出租房、周转房按其耐用年限分期平均摊入成本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采购保管费或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章名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固定资产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生产和行政管理用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仪器及试验设备和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 二、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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